“營改增”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已實施近50天,在這期間,企業遇到了諸多實際問題!譬如面對房地產、建筑業財稅及管理工作由營業稅向增值稅的轉變,過渡階段如何確定納稅人身份和計稅方式?如何開具發票?如何差額計稅?如何設置會計科目?如何會計處理?哪些可以進項稅額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老項目未完新項目已經來了怎么辦?在營改增密集文件出臺的時期,地方指引也在不斷推陳出新,是摸著石頭過河?還是運籌帷幄?一系列問題擺在面前,剪不斷、理還亂? 企業的涉稅業務是一項操作性很強的業務,在企業涉稅業務的處理過程中,既要熟悉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又要按稅法的規定,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在規避稅務風險時,要學會涉稅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本課程將以營改增實施細則為基礎,結合營改增政策指引,分別從會計核算流程稅務處理、增值稅涉稅案例解析以及法律責任的角度,結合案例進行解析,強化大家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實際操作技能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風險、合同管理稅收風險的防范意識。
1.掌握房地產建筑業營改增的具體政策,準確把握政策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2.正確計算企業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順利進項營改增后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工作 3.掌握房地產建筑業相關行業改革政策,知己知彼 4.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風險 5.從稅收角度掌握企業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審核重點,提供合同稅控管理水平 6.為企業組織架構設計、合同管理、報價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議,提高財務人員決策能力。
(一)營改增后會計實務處理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
2.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如何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3.營改增房地產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明細科目設置及具體說明
4.房地產企業常見營改增業務會計核算例解
5. 營改增后,財務核算需關注的會計分錄6.企業必須知道的4種減免稅及會計處理辦法7.例說房地產業“營改增”一般計稅方法的財稅處理
8.不動產分期抵扣會計處理實務解答
9.案例解讀營改增業務會計處理業務
(二)營改增后發票實務處理
1. 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發票2. 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到底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3. 取得專票不能抵扣是否認證
4. 開具和接受建筑服務發票必須關注的事項
5. 實施分包的工程,減除分包款項,須取得合法發票,是否指增增值稅專用發票
6. 如果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開發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
7. 自來水費、電費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是,電費稅率是17%還是13%
8.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營改增后疑難問題處理
1.企業出租房屋中提供水電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將房產無償劃轉到法定代表人名下如何征稅3.總公司為所屬分公司付款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4. 三流合一中的資金流問題5.“三流不一致”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么
6. 建安企業:謹防這5種“三流不一致”引發的增值稅專票“虛開”情形
7.營改增下,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如何界定與處理
8.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處、樣板間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這些設施如果后拆除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要轉出嗎
9. 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老項目與新項目存在開票稅率上的差異,是否老項目與新項目之間的銷項與進項不能互低
10.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比如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團公司拍地后,交給子公司開發的情況,怎么辦
11. 如果房地產企業“一次拿地、分次開發”,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銷售建筑面積如何確定
12.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如何界定,企業集團發債行為是否屬于統借統還
13.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稅
14. 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預繳稅款
15. 我們是一家廈門的建筑公司,營改增后在國稅機關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我公司天津的一個項目需要在當地預繳增值稅,回廈門還需要納稅申報嗎?天津已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16. 例如總包收到100萬,分包款50萬,購貨方要求開具100萬發票,納稅人實際繳納50萬的稅款,如何開票
17. 物業收取的停車費和電梯里面的廣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業核算
18. 某建筑安裝公司與中鐵外服簽署《尼日爾某安裝維護合同》,合同工程標的在尼日爾,是工程勞務合同,該合同是中鐵外服承接的尼日爾工程勞務再分包給該單位一部分工程。現該建筑安裝公司需向中鐵外服開具發票結賬,企業提出能否享受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對中鐵外服開具零稅率增值稅發票?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資料作備案
1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那么扣除時是否必須為同一項目
20. 除以“招拍掛”支出土地出讓金以外,還要進行回遷房、配套等多種補償形式,這部分是否可抵,用何票據抵扣
21. “營改增”后如何解決開發企業銷項稅與進項稅不匹配問題
22. 違約后不予返還的預約金,是否界定為價外費用收入
23. 營改增實施后,房地產企業代墊的施工水電費,可否作為代收代付處理
24. 建筑企業一般存在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并存,總機構或后勤管理部門的進項稅額怎么抵扣
25.《實施辦法》46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有關政策(七)建筑服務第4點關于外出經營的規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經過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獨立申報,不存在預征,也無須再回機構地申報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項目地稅務按項目報備的情形
26. 分公司或項目部可以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總機構中標和簽訂施工合同,登記繳納增值稅又是分公司或項目部的話,稅法有何障礙
27. 跨縣(市、區)外的建安項目,經總公司授權并由分公司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進項發票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時,由于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進項抵扣。對此,如何解決
28. 若按總分機構分別申報納稅,由于資質要求,施工合同必須由總機構簽訂,分支機構開具的發票與總機構名稱不一致,也與合同不一致,導致分支機構銷項專票項目業主無法抵扣;同時,分支機構采購進項也只能以總機構名義索取,這樣,建筑業分支機構就無法納入增值稅管征范圍,而企業所得稅歷來是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繳納的,如何協調分支機構?對于增值稅風險責任如何分擔?由此,分支機構或者異地(含跨省)項目部是否需要辦理國稅登記,是臨時稅務登記還是項目報備
29. 是否省內外所有銷售發票(含普票和專票)都必須由總部開具
30. 企業外出經營,《征管法》規定,需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建筑業外出,對于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和未設分支機構的項目部,如何處理該外管證管理范圍是否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31. 納稅人對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計稅,其進項不能抵扣,財務上如何界定“可以準確劃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不可抵扣的進項稅票是否照常進項認證?對于選擇簡易征收的老項目,其采購僅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嗎?稅局將會如何處理?
32. 《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雙方簽了就算,需要經過備案嗎?一些工程施工過程涉及到拆遷等問題,造成工程工期及結算會拖很長,老項目過渡時間有無限期
33. 施工企業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與“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征收:一經選擇36個月不變”的規定有何關系?能否理解成選擇適用簡易征收屬于過渡政策,與前述規定無關,僅屬于經營多種稅率的情形,因此,僅需要在會計核算中分開核算。
34. 如何認定“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3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存在多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可以根據規定分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