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營改增時代房地產會計核算實務與稅收政策風險應對
營改增后,幾經優化的金稅三期系統已在全國范圍全面運行。各地稅務機關將實現通
過金稅三期征管軟件預警評估系統,每月對企業業務數據資料進行邏輯關系分析,對企
業存在的涉稅問題、環節、行為進行稅務風險測定,篩選可疑信息進行預警評估與稽查
。那么,房地產行業應該如何掌握相關稅收政策,怎樣進行會計核算才能更好的應對稅
務系統的評估與稽查?針對稅收征管的重大變化,稅局的關注點有哪些?企業又將如何
對待?
一、現階段營改增政策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財稅[2016]140號擴大房地產行業抵扣范圍
應如何操作?被譽為給建筑業松綁的財稅[2017]58號政策的出臺,房地產行業應如何應
對?
二、國地稅合作下的稅務風險評估與稽查解析
三、房地產企業應盡量在430前取得施工證,保留選擇權。那如果在430后失去選擇權后
,房地產企業將必須采取一般計稅方式,他會要求建筑企業選擇何種納稅方式?有什么
相關風險?
四、房地產企業多繳退稅怎樣才能順利進行,相關政策文件有哪些?
五、房地產行業會計核算流程
(一)增值稅會計核算法律依據
(二)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設置規則
(三)房地產進項稅額核算重點解析
(四)預售環節增值稅會計核算解析
(五)銷項稅額會計核算重點解析
(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
(七)納稅申報的會計處理
(八)財會[2016]22號文出臺后帶來的會計核算變化及適用
(九)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及開發費用核算重點解釋
六、房地產行業營改增政策解析及風險應對策略
(一)所得稅遵從法人稅制原則,增值稅遵從以票控稅?房地產企業異地項目該如何進
行操作?差額征稅發票的取得應規避怎么樣的風險?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應如何界定,哪些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三)“非經營活動”該怎樣認識?房地產企業常見的非經營活動有哪些?
(四)“視同銷售”的稅網已經張開,增值稅無償提供應稅勞務和服務應視同銷售納稅?
(五)“價外費用”,原增值稅條例下與營改增新政下有哪些區別?售房常見價外費用有
哪些?
(六)“兼營”該如何核算?稅務稽查如何檢查兼營行為?
(七)“混合銷售”政策反反復復,買房家電、送裝修、送車位等是兼營?混合?視同銷
售?
(八)“進項稅抵扣”,怎樣能付出最小的代價,取得最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集體福利”籌劃政策,營改增后變化巨大。
(十)“服務”非專用于“簡、免、集、個”項目的,必須轉出嗎?
(十一)“固定資產”抵扣,企業應該怎樣籌劃?
(十二)“非正常損失”的主客觀之爭,天災人禍之爭。違章建筑拆除,其進項稅一定要
轉出嗎?
(十三)“不動產”抵扣里有玄機。房開企業同樣是蓋房子,但進項稅抵扣政策不一樣,
您是如何理解的?
(十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流一致”是否適用營改增四大行業?房地產企業也會受“三
流一致”困擾嗎?
(十五)破解“預繳稅款”的謎題,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需要按項目,將來抵減需要配
比嗎?
(十六)稅企必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條例》、《36號文》、財稅2017年58號文的規定
一致嗎?
七、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政策解析及風險應對策略
(一)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法》與《國稅發【2009】31號文》的關系;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完工條件的理解,企業與稅務稽查的分歧點在哪里?
(三)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與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樣關系
?
(四)“視同銷售”一定會有所得稅嗎?“買一贈一”怎樣操作才能少繳稅?
(五)銷售未完工產品如何計稅?預計毛利率政策有什么變化?
(六)未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與增值稅的口徑差異。
(七)出租產成品的租金收入如何計稅?盡量避免預租收入等形式造成流轉稅與所得稅
收入不一致的情況。
(八)開發產品已經銷售,又發生維修費用,還能稅前扣除嗎?
(九)開發區內建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
配套設施應如何處理?
(十)項目管理費、項目服務費、咨詢費稅前扣除的區別與風險應對。
(十一)紅線外支出能否稅前扣除?挖人工湖、修道路、修跨河大橋、建休閑廣場、沿
河景觀設施等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嗎?土地增值稅能否能扣除?
(十二)被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形成的損失如何處理?被政府收取的土地閑置費
能否稅前扣除?
(十三)房地產企業的借款利息該如何處理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信托投資公司的借款
風險怎樣化解?
(十四)成本對象確定的六原則,所得稅規定與會計規定的差異有多大?
(十五)可稅前扣除的三項預提費用,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十六)合作建房但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通過管理費
形式的合作建房,稅局是否認可?
八、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糾纏
國稅總局2016年第81號公告等涉及房地產行業的最新相關文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