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對象】
培訓對象:HR、部門管理者;
【培訓收益】
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2、職業健康檢查發現勞動者有職業病發展傾向或職業禁忌癥,如何處理?
3、入職前期,如何預防勞動者因在前單位職業病接觸造成的潛在風險?
4、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
5、因工作需要應酬喝酒導致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6、職業病診斷及鑒定中,那些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7、初次職業病診斷結論診斷為“非職業病”,勞動者堅持申請職業病鑒定,鑒定費用及期間治療費用由誰承擔?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8、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告知義務及注意事項有那些?如何舉證?
9、單位如何合理安排上崗前和離崗前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拒絕離職健康檢查的,如何處理?
10、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認定工傷?
1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2、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13、停工留薪期間過后,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14、工傷員工借故拒絕復工,如何處理?
15、工傷員工借故拒絕配合做傷殘鑒定,如何處理?
16、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發生嚴重違紀違規,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工傷待遇是否仍然需要支付?
17、對于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司機能否要求工傷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賠償;如因第三人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機受傷,如何處理?
18、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款項替代職工工傷賠償待遇?
19、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被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承擔何種責任?
20、同一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的,如果確定其工傷待遇?
21、特殊用工關系(勞務派遣、承包、退休返聘、勞務兼職、實習生)下的因工受傷,是否認定工傷?用工單位承擔何種責任?
22、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與勞動者私下和解,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