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職業健康管理
1.主動措施
2.被動措施
3.管理措施
4.應急準備
二、我國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
1、對于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 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三、職業病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義務:
配備防護設施、治理職業危害;
作業場所危害評價與管理;
勞動者上崗前、在崗中、離崗時
危害告知;
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
職業病報告義務;
對患職業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參加工傷勞動保險;
落實職業病防治經費;
未成年工、女工保護。
從業人員遵守:
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規章制度
遵守操作規程
接受教育培訓
接受健康監護
用好防護設施